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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1521号
2011-07-09 18:13:49
上海宽宏物资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范艳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开庭处理,因你单位地址不详导致裁决文书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15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宽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申请人范艳良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至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贰元(¥2462.00) 二、被申请人上海宽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申请人范艳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壹仟叁佰贰拾元(¥1320.00) 三、申请人范艳良之其余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上海宽宏物资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范艳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开庭处理,因你单位地址不详导致裁决文书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15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宽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申请人范艳良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至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贰元(¥2462.00) 二、被申请人上海宽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申请人范艳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壹仟叁佰贰拾元(¥1320.00) 三、申请人范艳良之其余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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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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