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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卢劳人仲(2011)办字第526号

2011-07-17 09:41:33

北京吉田通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卿婕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卢劳人仲〔2011〕办字第5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卿婕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六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柒元贰角肆分;

    二、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卿婕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至五月六日期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伍仟叁佰柒拾玖元叁角壹分;

    三、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闸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李卿婕缴纳二○一一年二月至四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捌元伍角(其中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柒佰柒拾捌元捌角;

    四、李卿婕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柒佰柒拾捌元捌角交你单位;

    五、对李卿婕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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