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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仲(2010)办字第1657号
2011-05-27 22:49:06
上海凯日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季美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仲(2010)办字第16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7月、2010年2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人民币陆仟元整; 二:你单位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玖仟肆佰捌拾元陆角(其中包括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叁元); 三: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叁元交给你单位; 四: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凯日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季美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仲(2010)办字第16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7月、2010年2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人民币陆仟元整; 二:你单位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玖仟肆佰捌拾元陆角(其中包括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叁元); 三: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叁元交给你单位; 四: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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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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