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资料 » 开庭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4253号

2011-07-09 18:11:34

上海勇拓五金机械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唐林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4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唐林娟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缺额12444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唐林娟2011年1月的工资1773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唐林娟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1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277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南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唐林娟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4676.20元;

    五、申请人唐林娟要求你单位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缺额的25%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唐林娟要求你单位支付2011年1月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唐林娟要求你单位支付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八、申请人唐林娟要求你单位补缴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上海勇拓五金机械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唐林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4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唐林娟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缺额12444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唐林娟2011年1月的工资1773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唐林娟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1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277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南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唐林娟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4676.20元; 五、申请人唐林娟要求你单位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缺额的25%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唐林娟要求你单位支付2011年1月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唐林娟要求你单位支付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八、申请人唐林娟要求你单位补缴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http://www.lawyer800.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d2d28baa-dfdb-4edf-83ed-9e3800a91a31&itemID=2fe2b5e7-ffdc-4dc9-9e39-9e670176a1ec&user=152729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