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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1)办字第2095号公告
2011-08-20 09:40:47
上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阮乐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闵劳人仲(2011)办字第20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上海市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总计壹万零贰佰柒拾壹元贰角(其中申请人应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肆元肆角); 二: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将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总计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肆元肆角交于你单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阮乐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闵劳人仲(2011)办字第20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上海市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总计壹万零贰佰柒拾壹元贰角(其中申请人应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肆元肆角); 二: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将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总计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肆元肆角交于你单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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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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