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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2)办字第2955号公告
2013-01-05 09:31:16
上海宝液高频焊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曾凡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12)办字第29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柒仟伍佰叁拾肆圆;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圆;
以上两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捌拾肆圆,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人民币陆仟圆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肆圆;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劳动法律师 咨询电话:021-22817315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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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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