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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仲(2010)办字第5943号
2011-02-25 21:58:24
阿里亚斯达矿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的申请人彭俊华与要求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0)办字第594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9月1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413.79元; 二、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 三、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3333.3元; 四、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阿里亚斯达矿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的申请人彭俊华与要求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0)办字第594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9月1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413.79元; 二、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 三、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3333.3元; 四、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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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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