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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11-07-17 08:43:41
上海仟麟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许茂松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按照你单位所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投递裁决书,现裁决书已被退回,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仲(2010)办字第86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许茂松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超时加班工资58189.65元 二、许茂松要求你单位支付2002年7月至2008年12月超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许茂松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198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四、许茂松要求你单位支付2002年7月至2010年11月餐补16200元以及体检费45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五、许茂松要求你单位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1413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六、许茂松要求你单位补缴2002年8月至2010年11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仟麟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许茂松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按照你单位所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投递裁决书,现裁决书已被退回,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仲(2010)办字第86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许茂松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超时加班工资58189.65元 二、许茂松要求你单位支付2002年7月至2008年12月超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许茂松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198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四、许茂松要求你单位支付2002年7月至2010年11月餐补16200元以及体检费45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五、许茂松要求你单位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1413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六、许茂松要求你单位补缴2002年8月至2010年11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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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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