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资料 » 开庭公告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劳人仲(2011)办字第213号
2011-06-12 14:17:39
上海昊君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蔡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人仲(2011)办字第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自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的工资伍仟贰佰肆拾壹元肆角(5241.4元) ; 三、你单位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申请人二○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二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叁仟壹佰玖拾贰元(3192元),其中个人承担部分为柒佰叁拾壹元柒角(731.7元); 四、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你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柒佰叁拾壹元柒角(731.7元); 五、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上海昊君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蔡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人仲(2011)办字第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自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的工资伍仟贰佰肆拾壹元肆角(5241.4元) ; 三、你单位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申请人二○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二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叁仟壹佰玖拾贰元(3192元),其中个人承担部分为柒佰叁拾壹元柒角(731.7元); 四、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你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柒佰叁拾壹元柒角(731.7元); 五、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
|
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1 共1页
暂无相关评论!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