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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34号

2011-02-12 14:41:44

 

上海丹安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董敏珠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七月份的工资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期间的工资陆仟零贰拾伍元玖角;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六月份的工资差额壹仟柒佰陆拾叁元肆角;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一月份的工资差额柒佰元整;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壹万贰仟贰佰捌拾捌元整;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期间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贰仟捌佰拾陆元整交予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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