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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5号
2011-04-23 13:12:13
上海楼兰百货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骆晓盈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496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03年7月23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50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45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你单位返还服装费押金2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楼兰百货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骆晓盈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496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03年7月23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50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45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你单位返还服装费押金2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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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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