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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2433号
2011-10-15 18:36:13
上海朋威广告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浦燕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24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浦燕缴纳二О一О年九月至二О一一年二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叁元捌角整(¥6253.80)(其中单位部分本金4750.8元,单位部分息66.2元,个人部分本金1412.4元,个人部分息24.4元);
二、申请人浦燕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陆元捌角整(¥1436.80)(含息)交给被申请人上海朋威广告有限公司。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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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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