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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仲(2010)办字第1290号

2011-02-13 23:09:53

 

上海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万姜磊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10)办字第12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6日工资壹仟元(1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贰仟元(2000元);

    三:对申请人万姜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乐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万姜磊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10)办字第12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6日工资壹仟元(1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贰仟元(2000元); 三:对申请人万姜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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