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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奉劳人仲(2011)办字第934号
2011-07-23 21:32:32
陈宇任: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涛浦斯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11)办字第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叁仟伍佰元(3500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陈宇任: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涛浦斯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11)办字第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叁仟伍佰元(3500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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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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