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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宝劳人仲(2011)办字第523号
2011-06-04 11:30:08
上海川迪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谢立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宝劳人仲(2011)办字第52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11)办字第523号决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谢立春与你单位因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1年5月13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将注册于被申请人处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注销,被申请人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本会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立案后,申请人放弃要求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申请人要求你单位将注册于你单位处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注销的申诉请求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本会依法不予处理。本会决定撤销宝劳人仲(2011)办字第523号劳动争议案。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上海川迪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谢立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宝劳人仲(2011)办字第52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11)办字第523号决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谢立春与你单位因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1年5月13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将注册于被申请人处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注销,被申请人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本会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立案后,申请人放弃要求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申请人要求你单位将注册于你单位处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注销的申诉请求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本会依法不予处理。本会决定撤销宝劳人仲(2011)办字第523号劳动争议案。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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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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