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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奉劳人仲(2011)办字第375号
2011-06-12 14:18:50
上海尊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成武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11)办字第3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一年一月的综合保险费。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壹元肆角玖分(2291.49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壹元肆角玖分(1171.49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上海尊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成武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11)办字第3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一年一月的综合保险费。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壹元肆角玖分(2291.49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壹元肆角玖分(1171.49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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