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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丰轩餐饮有限公司
2012-07-18 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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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士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12)办字第2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应当支付申请人二○一○年九月三日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医疗费贰仟贰佰肆拾柒元玖角贰分。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应当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壹角柒分。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应当支付申请人伤残鉴定费叁佰伍拾元整。
五、对申请人的其余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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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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