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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1416号

2011-07-30 08:46:36

上海醉苗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瑾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14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期间的工资玖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叁万壹仟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一年五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其中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叁仟陆佰叁拾元整);

    四: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叁仟陆佰叁拾元整交予你单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醉苗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瑾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14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期间的工资玖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叁万壹仟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一年五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其中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叁仟陆佰叁拾元整); 四: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叁仟陆佰叁拾元整交予你单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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