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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庭公告

2012-10-06 09:12:48

上海上苏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贤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2)办字第34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6月24日至2012年4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477.27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4月2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82.76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4月2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4000.86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35.69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6月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649.90元;

    六、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你单位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的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2315.70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10101.70元;

    八、申请人要求支付2011年5月24日至2011年6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九、申请人要求补缴2011年5月和2012年4月城镇社会保险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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