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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寿春箱包有限公司

2012-07-18 15:00:01

上海寿春箱包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卜善正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2)办字第9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23376.00);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捌拾捌元(¥11688.00);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捌拾捌元(¥11688.00);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二〇一一年四月至六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计人民币捌佰柒拾陆元陆角(¥876.60);

    五、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松江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二〇一一年七月至九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计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柒元叁角(¥3367.30,其中个人部分为771.90元);

    六、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柒佰柒拾壹元玖角交于你单位;

    七、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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