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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356号
2011-06-12 15:00:36
上海服适佳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德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3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壹万叁仟肆佰壹拾陆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捌仟伍佰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工资叁仟壹佰肆拾捌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叁万壹仟捌佰叁拾叁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间的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六、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上海服适佳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德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3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壹万叁仟肆佰壹拾陆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捌仟伍佰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工资叁仟壹佰肆拾捌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叁万壹仟捌佰叁拾叁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间的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六、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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