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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宝劳仲(2010)办字第1459号

2011-06-18 10:05:32

上海迅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冯刘氏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仲(2010)办字第14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冯希德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亡一次性待遇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柒仟玖佰贰拾圆整;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迅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冯刘氏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仲(2010)办字第14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冯希德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亡一次性待遇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柒仟玖佰贰拾圆整;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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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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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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