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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10)办字第1221号
2011-03-19 12:24:59
上海茱丽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根据你单位地址送达裁决书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10)办字第12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的工资壹仟零壹拾壹元伍角; 二、你单位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的餐贴壹佰壹拾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茱丽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根据你单位地址送达裁决书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10)办字第12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的工资壹仟零壹拾壹元伍角; 二、你单位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的餐贴壹佰壹拾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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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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