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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11)办字第449号
2011-07-17 09:07:03
上海思芮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敦赛群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裁决书,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11)办字第4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工资贰仟捌佰壹拾柒元叁角玖分;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26日至2011年3月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贰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柒角;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综合保险费; 四: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思芮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敦赛群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裁决书,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11)办字第4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工资贰仟捌佰壹拾柒元叁角玖分;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26日至2011年3月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贰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柒角;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综合保险费; 四: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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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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