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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仲(2010)办字第7862号

2011-04-16 19:46:07

上海绿倍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之侠要求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0)办字第786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期间的工资3600元;

    二、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5日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绿倍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之侠要求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0)办字第786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期间的工资3600元; 二、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5日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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