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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5月)

2012-06-03 11:03:53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5元;二类地区9.6元;三类地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苏州五市,南通市区, 启东市,海门市,通州市,镇江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

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

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云县,灌南县,东海县,赣榆县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

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姜堰市,宿迁市区

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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