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资料 » 劳动法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

2011-10-13 16:37:25

(沪高法民一[2005]6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三庭:

  为规范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我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决定下发《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具体应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争议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之前六十日的,即2003年7月5日之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如争议既有发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前,也有发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后的,则发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前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二、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理:

  1、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不服,且争议发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是人事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