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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苏州劳动仲裁委及昆山法院、昆山劳动仲裁委劳动纠纷案件研讨纪要(2010年)
2012-06-02 21:06:37
2010年5月11日,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科(院)会同昆山市人民法院邀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处来昆,对近阶段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现将有关案件处理口径统一如下:
1、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计算,按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满半年按0.5个月计算,满半年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赔偿金时另再加2008年1月之后工作年限部分。
2、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各种情形)提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付。
3、企业关闭或撤销时,三期女职工的生活费给付标准不明,是否可以确立标准?
女职工生产期间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哺乳期工资按照最低工资的80%计算;生育费就高支付。
4、年休假工资是否受理?
劳动者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
5、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缴纳起诉前几个月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以之前社会保险未缴纳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不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主张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是否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上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金的,补偿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6、调岗纠纷如何处理?
调岗降薪是企业内部行为,不予支持。在处理因此造成的具体权益侵害或解除纠纷时,综合考虑劳动合同中对岗位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对调岗的规定以及调岗后薪资支付是否合理,与同工龄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否一致等因素综合考虑,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7、解除争议中,因用人单位无法有效举证(如员工睡觉等),仅提供单个证人是否支持?
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仅凭单个证人,不应支持,应配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8、劳动者离职后要求企业支付失业金如何处理?
未发生的预期损失不予考虑。考虑实际损失,即实际失业的月数。
9、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在一年时效之内提出仲裁,要计算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举例:职工2008年之前进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提出离职,即向仲裁委提出二倍工资差额。该种情况申请人在一年时效内向本委提出,故应支付其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如2010年(已超过一年时效,2009年开始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如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视为双方已就签订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10、同工同酬问题是否受理?
不属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11、劳动合同书中非劳动者本人签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由企业举证,综合考虑有无发放劳动合同的记录(要求签订、签好后发放)、周边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差别有无代签合同的行为。
12、工资提成如何处理?
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分配制度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如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不予支持。
13、企业内部记过等处分,是否处理?
企业内部记过处分,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符合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且未超过工资总额20%的罚款,劳动者申诉要求返回的,不予支持;超过20%罚款的应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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