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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14年)

2014-05-25 21:48:38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

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

1065

852

-

≥35岁

1120

896

720

满10年不满25年

<45

≥45岁

1170

936

749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44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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