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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七)(2006年)
2016-05-25 18:21:0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七)》的通知
津劳办〔2006〕1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现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所属单位。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七)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临时劳动协议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临时劳动协议是否支付就业补助金?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临时劳动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终止临时劳动协议的,不支付就业补助金。
二、劳动者申请减免仲裁费,应什么时间提出?如何减免?
答:劳动者自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减免仲裁费。
1、本人或家庭成员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年以上的;
3、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三、劳动者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争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答:应当受理。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劳动者与分公司、驻津办事处等非法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如何确定被诉人?
答:应当列主管分公司、驻津办事处的法人单位为被诉人,金融机构除外。
五、《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经济补偿金月标准如何确定?
答:经济补偿金月标准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确定。
六、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如何确定就业补助金下限基数标准?
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就业补助金下限标准按已发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参照每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予以裁决。
七、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当事人应何时提交证据?
答:当事人应在庭审辩论前向仲裁庭提交有关证据,仲裁庭认为需要庭后补证的,应自仲裁庭提出补证之日起五日内提供。
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发生争议的是否受理?
答: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签有协议的人员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可以受理,按双方协议约定处理。
九、集体争议审理过程中,部分申诉人申请撤诉如何处理?
答:部分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应按撤诉处理。其余申诉人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仍按集体争议处理;不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按个人劳动争议分别处理。
十、劳动争议审理期间增加或变更申诉请求如何处理?
答:申诉人可以在第一次劳动仲裁庭庭审调查前增加或变更申诉请求。以后再有增加或变更申诉请求的另案处理。
十一、当事人开庭迟到,如何处理?
答:无正当理由,未经仲裁庭许可,开庭30分钟之后未到庭,视为缺席。
十二、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劳动关系及报酬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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