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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加入外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018-09-30 15:28:52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丽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原野(WANGYUANYE)。
一审第三人:黄丽东。
【基本案情】
王原野(WANGYUANYE)因与丽汇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广西高院提起诉讼。丽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原野(WANGYUANYE)一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有效期自2009年12月至长期。期间,其一直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在国内经商,并签订各类合同。虽然王原野(WANGYUANYE)持有加拿大护照,但实际上并未在加拿大定居,其固定住所、生活、工作均在中国境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故不应认定其为外籍人。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诉争标的为1.2亿元,依法应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广西高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丽汇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王原野(WANGYUANYE)答辩称,王原野(WANGYUANYE)不具有中国国籍,其已经提交经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认证过的身份。尽管王原野(WANGYUANYE)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但这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一旦取得外国国籍的,王原野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案当事人王原野(WANGYUANYE)是外国人,标的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司法解释规定,应由广西高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
广西高院认为,王原野(WANGYUANYE)已提交其加拿大护照,足以认定王原野(WANGYUANYE)的加拿大国籍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在王原野(WANGYUANYE)取得加拿大国籍的同时,其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规定,该案诉讼标的为1.2亿,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丽汇公司认为该案应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丽汇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最高法观点】
本院认为,丽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原审查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王原野(WANGYUANYE)已经具有加拿大国籍。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没有及时注销王原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行政管理问题,不影响对其为外国人身份的确定。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认定本案属其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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