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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不接受工作调整的,单位能否降低工资?

2012-03-28 17:53:30

 

 问题: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单位与被告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地点为甲地、乙地或其他办学地点。被告先在甲地工作。

  此后,原告单位机构调整,通知将被告工作地点改为乙地。被告因为不接受,没有按时报到。而后原告单位通知将被告工资降为本市最低工资。被告主张补足工资差额,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

  审判意见:如果能够查明用人单位一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是正常的,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事先也告知了劳动者,而且对劳动者也无明显不合理之处,而劳动者却拒绝到岗,且不参加工作,则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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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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