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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病假期间可以从事第二职业吗?
2012-02-17 13:25:16
近日,大邑县读者张某来电话咨询:我在某单位上班,前段时间经过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的骨质增生。于是我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单位给予我6个月病假期。在医院治疗了3个月后,病情有了很大的好转,我便从医院回家疗养。在疗养期间,邻居李某到外地贩卖服装,生意比较好,正缺人手,便邀我加入,并且每个月给我1800元的工资。我想反正病假工资较少,身体也能够承受得起,不如出去赚点钱。于是,我和李某到外地做起了贩卖服装生意。在贩卖服装生意的过程中,单位发现我在从事第二职业,遂停止了我的病假休息,通知我回厂上班,我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单位遂派人将我送到某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均正常”。于是,单位书面通知我在15天之内回厂上班,并提醒若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上班,将以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我除名。
请问:在病假期间可以从事第二职业吗?
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部等五部发劳险字〔1992〕14号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约职工的规定处理。”
张某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厂方批准后休假,本是他的权利,但他利用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形成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单位合理合法安排你回去工作,若你无理拒绝,造成旷工事实,单位对其除名当然是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为条件的。张某既然休病假,领取了病假工资,就应当接受治疗,安心在家休养,身体恢复健康后,就应立即回单位上班。而张某却利用病休假期,一方面与另外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以养病为借口在单位领取病假工资,这是只顾个人利益而损害单位利益的做法。在单位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富余人员下岗期间在领取生活费的同时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动,这种情况是政策允许的,与张某以养病为借口不回公司上班而从事第二职业是两回事,张某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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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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