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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支付补偿

2014-02-17 20:19:53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张星星(化名)到某事务局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张星星的工作时间比较自由,单位有事就会通知他去做,无事的话,张星星可以不在单位坐班,每天工作最多不超过4小时。同时,该单位也没有限制张星星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该单位为规范管理,张贴公告告知,如愿意继续留任的,可重新签订用工协议,不报名者视为放弃。张星星因故未在公告期限内报名,在这种情 况下,该单位安排他人上岗。对此张星星非常不满,经劳动仲裁后,张星星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此案中,原告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且可承接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会在一些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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