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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单位未告知岗位职业病危害 职工可否拒绝上岗?

2014-04-11 12:38:19

  员工咨询:我是一名化工企业的职工,入职已经两年多了,以前在后勤做行政工作,近日单位把我调到一线岗位。到新岗位上班后才发现,要接触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而劳动合同中注明我的岗位是行政文员,我就找领导要求换岗,但对方说我不服从分配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正确吗?

  

   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您介绍的情况看,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行政文员,当企业调整您的岗位时,必须与您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后才有效,现在单位这种强制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来看,企业单方调整您的工作岗位,又没有告知新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所以您有权拒绝到新岗位上班,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与您协商调换其他工作。若单位因此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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