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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临近退休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2014-05-28 16:38:33

  基本案情:  

   李某1997年2月进入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2013年9月,李某查出患有急性阑尾炎,便向公司提交了院方出具的休假证明,假期为10天。2013年11月,李某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因李某旷工1个月,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自己是1956年3月生人,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6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因此,公司解除关系的决定是违法的,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8800元。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是说,对于临近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采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或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某汽车配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15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满后,李某没有继续请假,却在家休养了1个月。对于李某连续1个月旷工的行为,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汽车配件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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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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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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