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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纳税

2014-06-23 16:32:43

  某公司近年来由于政府压缩产能、提高环保标准,需要调整部分车间的规划,将一些高耗能的车间关闭,因此要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基本展开,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就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企业向职工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能否将这部分经济补偿的成本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律师答疑: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企业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用工需求,只要在合法的框架下,法律保护并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利。目前公司已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职工的同意,就应当在职工离职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这部分经济补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这里面可能还会有用人单位额外承诺支付的诸如生活补助费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上述补偿收入数额如果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3倍以上的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其中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那么,这部分对于职工支付的离职经济补偿,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l〕18号)的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2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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