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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并非不可辞退
2011-09-06 11:00:22
“女职工怀孕期间真就不能被辞退吗?”近日,我市一家贸易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刘女士有些为难,单位一名孕妇最近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请长假,在没有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干脆就不上班了,给单位带来不便。人力资源主管刘女士为此措手不及,于是找到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姚旸律师希望得到帮助。
“怀孕、生育都是女人必经的人生阶段,如果不是对方做得太出格,我们管理人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刘女士告诉姚旸律师,单位这名张姓孕妇是位80后,从小就在父母的呵护下长大,难免有些娇贵。自从怀孕后,小张就不正常上班了,常常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迟到早退。现在她怀孕有四个月了,就在前不久,小张向单位提出,自己身体不舒服,不适合继续上班,要求请长假。“我们都是从这个阶段走过来的,也都是快生的时候才休产假,再说她也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刘女士跟公司领导碰了一下,便没有准假,希望小张能坚持到休产假。得知被拒绝,小张的脸色马上就黯淡下来,走出刘女士办公室扔了句话“反正我现在怀孕呢,你们也不能辞退我”之后就再也没来上班,打电话也不接。
小张的突然离职,让公司一时不知所措,没有找到接替工作的人,给公司带来很大的麻烦,刘女士也陷入领导的问责中。气愤之余,刘女士找到律师咨询,真就如小张所言,由其自由放假了吗?
对此,姚旸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应休假十五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属于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增加六十天。然而值得用人单位及职工关注的是,产假的设置并非任意的,而是自产前十五天开始,如果该女职工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且须经领导批准,方可按病假产前休息一到两个月。同时还应当出具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相关医嘱以证明病假的真实性、合理性。小张并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姚旸律师告诉记者,法律虽然保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的相关权益,但并不等于女职工违纪违法了,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不能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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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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