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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孕妇岗位,需双方协商一致
2012-03-31 11:41:54
维权提示:由于怀孕后的特殊情况,在某些特定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可能面临难以正常完成工作的情形,这就涉及工作岗位变更的问题。对此,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稳定”原则,即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岗位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其次,是“照顾”原则,即对于在特定岗位工作的女职工,要有特殊的孕期保护,尽可能地维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案件回放:女士于2005年1月开始在某大型企业工作,通过近五年的打拼,2010年初升职为销售主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孟女士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另有根据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不等。2010年8月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故于2010年11月起,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2011年2月,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孟女士的申诉请求。孟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孟女士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孟女士,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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