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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聘时不知怀孕 单位不能以欺诈辞退

2013-01-01 11:00:16

 

  尹某在应聘填写《应聘人员信息表》时,在“婚否”一栏内填写“否”,并特别说明:如有不实,愿意接受公司单方面无条件解聘处理。2011年2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5月,尹某登记结婚,8月20日,经诊断,怀孕23周。8月31日,公司出具《通知》,表示尹某向公司填写的信息属于虚假内容,属于欺诈,使公司在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据此,劳动关系不成立。那么,尹某在应聘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人士认为,尹某在应聘时确属未婚,且系怀孕初期,有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发现,所以,不能认定尹某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作为一名妇女,生儿育女系自身的一项自然及法律权利,法律应予充分保护。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不管其何时怀孕,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怀孕者提供产假,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梁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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