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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请病假 外出旅游视旷工
2013-07-07 15:17:33
以怀孕不适为由请病假,休假期间随家人外出旅行,单位能否将其视为旷工处理?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徐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2012年6月,徐某怀孕后陆续从医院开具病假单休息。然而,徐某所在的某房地产公司查到,病假期间她并没有在家养病,而是于8月24日至28日到丽江旅游,当年国庆长假又到台湾旅游。同年11月10日至12日,房地产公司通过快递、挂号信、短信等方式向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房地产公司在通知书中认定她存在旷工行为,要求她1个月内办妥工作移交手续等,但此后徐某再也没有到公司上过班。
2012年12月26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在家没人照顾才与丈夫一起出差,还表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不认可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劳动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后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徐某经济赔偿金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徐某作为孕妇在工作期间,多次以病假理由请假,后经查实徐某病假期间前往多地旅游与病假情形不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房地产公司用工制度和人事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徐某借“病假”之名行游玩之实,属严重违纪,可视为旷工,房地产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因此,有一些女职工就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怀孕或哺乳阶段,单位就无法开除自己,自己就可以利用病休假从事兼职或借机外出旅游,钻法律空子。所以,我们要强调的是孕妇受保护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孕妇也应遵守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其承担的工作不属于法律禁止的高劳动强度,而借请假之名从事其他活动,理应被视作旷工或违反纪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仲裁或起诉的方式,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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