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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选“饭碗”,要么选老公,合法吗?
2012-05-03 11:58:46
结婚必须以辞职为代价?
今年25岁的小琪,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当销售,经过3年的艰苦努力,现在干得还不错。3年来,她和同事小郑走得比较近,每当她和客户谈业务遇到困难时,都是小郑热心帮忙;有时候忙得忘了吃饭,小郑都会给她买一份早餐或者盒饭;还有一次她不小心摔伤了,小郑白天上班,晚上在医院细心地照顾她,最终日久生情两人成为恋人。
虽然当时进公司签合同时公司就有言在先,“同事之间不许谈恋爱、结婚”,小琪那会也没在意,想着另一半应该不可能这么凑巧就是同事!
“我们去年底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时公司的一个主管提醒我,让我慎重考虑,之前有两个同事因为谈恋爱、结婚,后来一个人被迫辞职不干了。”小琪说,所以她和小郑在公司内没有公开恋情,一直“偷偷摸摸”。
上周她见了小郑的父母,家人催着两人早点结婚。这消息不知道怎么传到公司领导的耳朵了,领导前天分别找他们谈话。 “我说《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后来跟领导谈崩了,我很生气地说,我和小郑两情相悦非结婚不可,公司没有权利干涉我们的婚姻自由!领导也发脾气了说,你们结婚可以,前提是必须有一个人要走人。”
“唉,真没想到遇到这么郁闷的事情,我知道公司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考虑,但是,你想想,现在就业压力这么大,让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辞职,重新找工作再重新干起,都比较麻烦。何况,公司如果想给员工穿‘小鞋’,任何一个借口都能找。谁来保卫员工之间的婚姻自由啊?”
夫妻在同一公司影响管理?
为何有这样的“规定”?这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在他们进公司时我们就强调过这个规定。大家都知道,恋爱会让人神魂颠倒,员工之间谈恋爱会影响工作。夫妻在同一公司,比较难管理,会影响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另外,员工之间不允许相互问工资,还有一些内部机密,可夫妻之间就没办法进行管理。”
昨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西安另外一家事业单位,之前也有这样的规定,两员工结婚后,有一方不得不辞职重新找工作。
违法解约后可要求赔偿
恋爱、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也没有规定恋人、夫妻这种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公司上班。我国《劳动法》第18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企业如果依照自己的内部规定,和已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违法解约,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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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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