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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怀孕骗单位续签合同 女职工被判还公司10万
2012-08-02 23:27:55
(京华时报 刘杰)为了跟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张女士假称自己已经怀孕,如愿使得合同延续。然而时过近一年,公司发现张女士根本没有怀孕,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孕期工资、社保等2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认定延续的劳动合同无效,张女士需返还公司社保等近10万元。
张女士现年38岁,原为群胜网科技公司的高级销售代表,月薪1.2万元,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下月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孰料两天后,张女士告诉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自己已经怀孕,并出示了诊断证明。
由于张女士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群胜网科技公司决定将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去年6月底,张女士生下一子,3个月后辞职。公司此时才发现,她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根本没有怀孕,于是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群胜网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群胜网科技公司起诉说,基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才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顺延至张女士休完产假,并支付相应的孕期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费、商业保险费等费用22万余元。现在得知张女士谎称怀孕欺骗公司,所以她在劳动合同延续期间的工资、社保等应退还公司。
庭审中张女士说,她在2008年7月确实被诊断为早孕,但后来流产,两个多月后再次怀孕。因此她认为双方延续的劳动合同有效,工资和社保无需退还。
法官依据证据认定,张女士怀孕时为高龄产妇,如果她是怀孕前刚刚流产,是后续医疗必须高度关注的事实,不可能不存在任何记载或医疗行为。她自称两次怀孕期间曾流产,但没有证据。“高危孕妇在不足3个月内怀孕流产再怀孕,违背生活常识。”
最终法官认定,张女士在2008年7月时的“怀孕”一事系造假,因此延续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期间,张女士向公司提供的劳动应为劳务关系,她可以领取工资,但没有相应的社保、福利待遇。
因此,朝阳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群胜网科技公司10个月的社保、公积金等近10万元。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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