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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
2011-01-02 23:09:13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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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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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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