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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孕妇自身为公司人事经理

2014-03-17 18:43:56

   王某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单位以无法担任工作职责为由要求其离职。随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原单位告上“法庭”,由于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谁”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

   庭审焦点:

   被辞孕妇本身就是人事经理

   这是发生在该辖区一起典型的关于孕妇劳动关系维权案件,申请人陈述,2013年10月8日,27岁的王某应聘到长沙某公司工作,在上班一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了。今年1月29日,单位以工作压力大,孕妇无法担任工作职责为由要求王某离职。在这4个月期间,王某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个月工资也未发放。

   庭审过程中,案件围绕“单位是否拖欠王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该单位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违法解除聘用关系”展开。除了工资补发,王某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月双倍工资补偿。

   而令案件复杂化的是,王某曾是该公司的人事经理。

   调解结果:

   孕妇补发工资并获赔偿

   经过提问、辩论、询问等环节,庭审进入最终环节——调解。“劳动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用工者也不容易,希望你们换位思考,达成和解。”调解委员会开始出面调解,最终以给孕妇6600元的补偿和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现实中,人事经理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申请双倍工资的争议案件不断涌现。这类问题的处理,无论是在劳动法学界还是在实务界,均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这是人事经理自己的失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劳动者’并未区分员工的身份及工作分工,有些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些予以驳回。”实际上,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中规定的义务,此类问题就不会出现。

   律师说法:

   人事经理也是“劳动者”

   对于这种双重身份,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里的劳动者被视为用人单位所有的员工,并未区分员工的身份及工作分工。这个规定是对单位怠于履行义务的一项惩罚性措施。签没签合同,责任还在用人单位,因为人事经理也是“劳动者”。

   该案例也提醒劳动者在进公司前就要提出签署合同要求,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应保留工资条、工资表、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表等证据,证明两者的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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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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