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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后发现怀孕 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2014-03-26 19:57:02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小吴进上海某发展公司工作,月薪1460元。后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根据约定,小吴任公司营业助理职务。2011年4月29日,双方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4月30日起正式终止,由公司支付小吴经济补偿金5788元。
  2011年5月27日,经上海东方医院妇产科超声检查,小吴被诊断为早孕。就诊中,小吴自述停经日为2011年4月8日。同年6月20日,小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退工协议,恢复双方劳动关系。8月中旬,该仲裁委的裁决支持了小吴的请求。
  公司起诉到法院。法庭上,小吴还提供了康桥社区服务中心证明。该证明记载:小吴孕15周加2天,末次月经2011年4月2日,预产期2012年1月9日。公司则认为,诊断意见中的孕期是根据小吴自述的,因此公司对仲裁委裁决不服。公司称,在合同届满前小吴提出离职,经协商双方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在协议书签署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请求法院判令不与小吴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对该公司的诉请判决不支持,公司恢复与小吴的劳动关系至哺乳期届满。

  律师说法:

   案例中双方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性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情形,而属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进行的协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处理。现小吴认为她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即怀孕,也提供了医院检查材料予以证明。根据她的就诊记录,均可推算出小吴怀孕日期在2011年4月,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法院判决小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予以恢复,至小吴的哺乳期届满止。
  由此可见,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且怀孕日期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还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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