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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女职工延期休假是否算旷工
2014-04-30 16:00:53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日,刘某(女)进入A公司担任文员,2013年6月21日,刘某到医院检查,B超报告显示刘某已经怀孕7周。2013年7月12日,刘某因流产向A公司请假休息15天,公司以业务太忙为由只准假10天。后刘某因身体未康复在休息10天后又休息了3天,于2013年7月25日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却以刘某请假10天逾期不归、旷工3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刘某不服该决定,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主张,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与刘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本案中,刘某流产时已怀孕10周,未满4个月,应当可以享受15天产假。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刘某所在公司规定刘某只能享受10天产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无效,刘某自然也就不存在该公司所称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上述仲裁委做出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
本案的发生也告诉我们,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的规定,对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的劳动管理应多一些“温情”和“厚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三期”女职工提供合适强度的工作岗位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得随意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三期”女职工也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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