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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事先不知工种有害 派遣工是否有权不上岗

2014-06-05 17:35:58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赖婷娟接到所在派遣公司派往山西大同工作的通知时,曾询问过自己的具体岗位,但对方只是含糊地答复“去了就知道”。到达后,赖婷娟才得知将在矿山井下作业,遂以该工作不适合自己为由,明确拒绝上班,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收回成命。可公司认为,其将赖婷娟派出后,对方单位怎么安排赖婷娟的工作与公司无关,作为赖婷娟也应当无条件服从对方单位的安排。如果赖婷娟公然抗命,公司只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难道我就别无选择,只能违心接受吗?”赖婷娟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点评:

   知情权被侵犯员工有权说不赖婷娟有权拒绝上岗,且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也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公司在赖婷娟追问之下仍拒不告知工作岗位,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1条第(一)项则已将矿山井下作业列入其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也就决定了公司不得拿赖婷娟抗命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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