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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工伤后仅获赔3成
2013-05-11 12:09:04
羊城晚报讯 记者常思雯,通讯员黄彩华、胡植彬报道:来东莞务工的邹先生没想到,因他此前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厂工作,导致其后来工伤索赔困难,还因此丢了工作。经过两轮官司,两级法院均认定邹先生对未能获得社保工伤赔偿待遇应自行承担七成责任,其最终仅获得三成的工伤赔偿金共计12万元。
2006年2月,年近五十的邹先生借用湖北同村老乡“曾某”的身份证进入东莞市大岭山镇某公司工作。公司以“曾某”的名义和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4年多后,公司和自称“曾某”的邹先生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不久意外发生了。2011年3月,邹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邹先生该次受伤事故属于工伤,鉴定为伤残四级。当邹先生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事故评定时,因为身份不符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
2011年6月,出院后的邹先生回公司上班时,遭到了公司拒绝。公司称,邹先生是用假身份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再维持。而邹先生忿忿不平,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邹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庭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2万元、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
2011年11月,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邹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万多经济赔偿金和高达24万元的相关工伤待遇共2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先生入职公司时早已满了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涉案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因此不再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理。最终,邹先生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邹先生支付的款项,公司因核实不严承担30%责任,邹先生将获得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款项共计12万多元。
常思雯、黄彩华、胡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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