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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协企业用工疑难问题研讨之-劳动监察的实务处理

2012-01-17 11:37:31

 

    研讨会开篇,由史边疆科长为大家简要介绍劳动监察的受理情况、热点问题。史科长提到,劳动保安监察是从1993年起步,比较迟,直到2003年国务院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使劳动监察成为行政执法,该条例是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给予指导。与仲裁不一样的是,作为执法活动更具有主动性,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主动的监察行为,包括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方式方法更多样一点,不同于仲裁的“不告不理”。

    劳动监察涉及的处罚事项和受理范围都较多较广,基本上涵盖了劳动法律法规90%以上的内容,比如工资发放、社保的参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情况及很多方面都需监察,使用童工、女职员保护、未成年工的保护等一些政策情况也有。监察原则是用人单位的行为须在基准法的基本保护范围内,不然就责令改正、处罚等处理,常碰到拖欠工资、未交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双倍工资问题较多。与仲裁的区别较大处在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我们都处理,应为而未为的也管;如果达到基准线但对事实认定的争议都是通过仲裁,有证据表明已经通过基准线监察就不管了。

    我们对企业的执法处理得也很多,近年来杭州市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也强大了,全市有大队、中对、支队,均对用人单位进行管理检查。投诉举报数量上,一年大杭州范围内大概一万多起,边城区4000多起,主要是因拖欠工资发生离职纠纷,结合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较多。另外,一些小型企业出于考虑管理成本及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很难提高规范管理的高度,通过关系介绍来的员工容易在离职时“翻旧账”。较多的违法行为是企业因生产产生的加班加点时间较多,但不理解法律限制,就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应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在适用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但后两种是要行政许可的,先审批再实施,但很多企业不了解制度就擅自使用,结果就每个月超过36小时。这方面的处理一年大概有一百来件行政处罚,其中40%是加班加点问题,此类企业太多,工作时间的政策了解又太少。特殊的还有为了制约劳动者收取押金,一旦被查到就一定会被处罚,按收取一人押金就处罚500元,处罚和举报都比较多;还有对年满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使用风险忽视,未做好建立健康档案,被查到则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归根究底的原因是企业只看到单方面的经济成本,没有重视法律违法成本。


    相比之下,外资企业比私营企业更规范,最差的是个私企业,外资企业是先小人后君子,个私企业不注重管理,招进来之后就不规范,就会被抓空子。劳动者来投诉举报大多在离开单位,在职时单位有问题他们不管,等到离开时就会投诉举报,此类人员大多素质不好。在劳动监察日常工作中也发现有投诉专业户,专门进入不规范的企业,离开后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今年在劳动监察系统内部讨论时提到,其实今年企业效益不好,内部多有通报。

    目前企业的状态还是不大规范,但还算配合处理。若被投诉的企业不愿协调的就只能按正常程序处理,不执行还要处罚。劳动监察的处理原则就是能处理就处理,基本法律法规的掌握;如果企业配合处理的大多就会倾向调解的,但调解往往会牺牲掉员工的一些利益,例:有个企业罚了员工56元,后来投诉查处双倍工资,不执行就行政处罚。所以,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作为法律顾问的各位律师,还是建议劝说企业不要怄气,要尽量配合处理,否则也会遭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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